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白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崔伟诉被告白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伟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伟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