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湖新桥三村6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138986XG。

法定代表人:颜金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大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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