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90年5月26日,个体工商户,出生住所地:和硕县,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龚宁昊,男,1988年4月28日,农民,住所地:和硕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颉艳芳,女,****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82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宏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850.75元、申请执行费738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执行,通过三次调查被执行龚宁昊、颉艳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银行存款有1045元,我院已经扣划,2021年9月10龚宁昊通过微信转付李宏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名下无车辆信息。三、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查无证劵、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查无土地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604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9805.75元。2021年9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宏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对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名下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回案款6045元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