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埔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9。 法定代表人:刘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基,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鲜起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之四D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HNL8W。 法定代表人:王专。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鲜起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69,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69,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30%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箱、盒等产品。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为被告提供2万个寻味侠彩盒配吸塑,同年8月18日为被告提供3万个石榴开口箱加插卡、2万个会理石榴副平口箱、2万个会理石榴飞机盒加刀卡。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并使用后,在对账单上予以确认,确认货款为369,100元,但却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多次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及提出证明目的:1.对账单,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对账,确定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369,100元;2.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业务员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交易纸箱、盒等产品。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同年8月18日向被告提供寻味侠彩盒配吸塑、石榴开口箱加插卡、会理石榴副平口箱、会理石榴飞机盒加刀卡。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寻味侠彩盒配吸塑2万个、每个0.93元、价款18,600元,石榴开口箱加插卡3万个、每个5.25元、价款157,500元,会理石榴副平口箱2万个、每个4.45元、价款89,000元,会理石榴飞机盒加刀卡2万个、每个5.2元、价款104,000元,共369,100元。结算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由原告提供货物给被告,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369,1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陈述为据,予以认定。被告结欠货款后没有付还,经原告催收,仍不付还货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付还货款369,100元,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69,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加计30%计算的违约金。双方虽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对其主张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广东鲜起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货款369,100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69,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6.5元(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鲜起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鲜起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836.5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广东岭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68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另加三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贵文 人民陪审员  陈小贤 人民陪审员  黄贤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玉霞 书 记 员  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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