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淅川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韩金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淅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金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金花价值57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6830412802021000033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告韩金花价值57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薛文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杰 书 记 员 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