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5号西格玛大厦2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又名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尧禾镇唐才村。
被执行人段某某,女,1972年3元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白水县尧禾镇唐才村。
审理经过
西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某、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491756元(含租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委托评估、拍卖阶段,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评估、拍卖作出结论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