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联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YW2HAXC,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北斗电子信息产业园1A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润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1014320400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开发大道商务中心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该管委会负责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市建联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1)苏131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建联公司关于减免诉讼费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减免诉讼费情形,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本院遂于2021年8月9日向建联公司邮寄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125300元,建联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签收了通知单,但建联公司至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建联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沈 阳 审判员 赵迎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