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永律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