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彭国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卢林桂与被执行人彭国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7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林桂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林桂与被执行人彭国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国徽尚欠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还款方案如下:一、被执行人彭国徽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偿还1500元,剩余欠款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每个月月底之前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卢林桂;开户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长沙县江背支行;卡号:6230××××7422;)二、利息部分,在本金还清之后,双方再另行协商;三、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彭国徽承担。四、如果被执行人彭国徽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彭国徽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对上述还款协议表示同意。同日,申请执行人卢林桂同意撤回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7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执行中,已经执行774.96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卢林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林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21执345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付建安 审判员 唐昌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