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慧芳,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刘序湘,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杨益菊,女,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慧芳与被执行人刘序湘、杨益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湘312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慧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曹慧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6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序湘、杨益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6月1日、6月17日、7月22日、8月6日、8月24日本院共五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1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6月3日、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刘序湘、杨益菊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序湘、杨益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序湘、杨益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9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393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