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川,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习水县天韵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大榜村响水组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M68R83。 法定代表人:张成永,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川与被告习水县天韵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川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川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由原告刘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小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