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耀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干部。 被执行人:王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干部。 被执行人:王思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耀选与被执行人王秋红、王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51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秋红、王思敏至今未自觉履行。 2、本院自2021年7月13日起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由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数额较大,其名下财产均在其他案件中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单元楼一套,已在(2021)晋0830执334号执行案件中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秋红、王思敏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中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