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法定代理人(系赵某的父亲):赵艳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法定代理人(系赵某的母亲):陈丽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王战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战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赵艳宾、陈丽阳,被告王战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被告驾驶三轮汽车与郭凤玲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同时为原告的父亲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王战玉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家里确实困难,爱人精神不好,现在确实也没有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的父亲达成一份协议,约定:王战玉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5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日前还清。同日,被告王战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王战玉欠赵艳宾肆万壹仟壹佰元整王战玉2019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欠条一份、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战玉自愿向原告赔偿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下余3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战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赔偿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战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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