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原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759766044J,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席新,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561577459D,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原冻肉厂内(丹江)。 法定代表人:张雄云,该公司执行董事,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刘晓,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桂0225执恢80号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与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刘晓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发现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经到该公司所在地社区走访、调查显示,该公司已经多年不营业,经营场所已经空置。另一名被执行人刘晓名下亦未发现有不动产、公积金、商业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其银行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总金额约数百元,本院已经冻结,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刘晓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对本院查明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处置价值不大,暂时不需要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电费340000元和违约金1846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刘晓还应共同负担受理费4523元、申请执行费633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晓及被执行人融水县江源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宏伟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李炳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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