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国华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国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