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社建村街道学坪村8栋1单元。
负责人:曾卫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易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袁应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与被告易学辉、袁应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