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献县傅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培烨。
被告:献县大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恩。
审理经过
献县傅宇广告有限公司与献县大华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献县傅宇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献县傅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