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德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帅,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王德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华,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德春与被告周建波、王德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罗德春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德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德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德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