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美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吴亚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美东与被执行人吴亚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98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其既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进行网络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四、2021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了冻结。
五、2021年3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50元到本院帐户。
六、2021年3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对被执行人吴亚金名下的小车(粤K×××××)进行查封,并同意法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七、2021年4月1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化州市××大队对被执行人吴亚金名下的小车(粤K×××××)进行查封,但经核查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无法查封。
八、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据及法律效果,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粤0982执恢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家明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