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沙沟村村民,住该镇东秀水花园小区5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马某2,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小沙沟村村民,住该镇东秀水花园11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未成年人,经原告马某1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次女马瑞雅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472元,直至马瑞雅年满十八周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18日经门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婚生次女马瑞雅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每月探望一次的权利,但被告将女儿马瑞雅带至现任丈夫家中生活后屡次拒绝原告探望,原告向门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拒绝原告探望,门源县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再婚后与其丈夫生活在门源县城,被告将马瑞雅放在青石咀镇大滩村的婆家生活。原告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父亲或者母亲,被告不履行对马瑞雅的抚养教育义务,且长期拒绝原告探望女儿,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2辩称,原被告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婚生次女马瑞雅由被告抚养,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同意马瑞雅由原告抚养的理由:1.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2.原告已再婚,其夫妻二人经常去外地打工,现正值疫情严重时期,孩子的抵抗力、免疫力等都比较弱,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被告暂时拒绝原告在此期间探望孩子是正当的;3.原被告总共育有三个子女,婚生长女和婚生长子均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马瑞雅由被告抚养。被告对马瑞雅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与感情,原告诉请变更马瑞雅的抚养权,对于被告过于残忍;4.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塑造,以及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马瑞雅宜由被告抚养。综上,原告变更马瑞雅抚养权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8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2221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离婚;二、长女马筱雅(****年**月**日出生)、长子马智杰(****年**月**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次女马瑞雅(****年**月**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自理,双方对互不直接抚养的孩子享有每月探望一次的权利,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书还确定了其他内容。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探望马瑞雅时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向门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故门源县人民法院将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9)青2221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经庭审核实,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必须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虽然被告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但原告探望权并非完全不能实现,原告仍通过法院获取权利救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马瑞雅不尽抚养义务及对马瑞雅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拒绝行使探望权及被告将马瑞雅放在青石咀镇大滩村的婆家生活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负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