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胡建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华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祥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3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兴华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祥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长兴华龙电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35.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胡建勋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奉化市祥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建勋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774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874.0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奉化市祥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建勋履行了案款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74元、保全费72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长兴华龙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40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