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
被告张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另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