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七区10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2814744J。
法定代表人:张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一,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业,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口悦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5号凤凰城御府27号楼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F47626B。
法定代表人:张大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俊,男,****年**月**日出生,苗族,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营销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悦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4元,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北京主动一点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启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红伟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