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