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商云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申请人:宋义言,女,1971年7月22日,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云增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义言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标的50000.00元)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吕德敏(男,住济南市市中区)以鲁A×××××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云增与被申请人宋义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商云增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商云增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宋义言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警察大队(保全标的500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商云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