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丽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韩东旭,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丽洁诉被告韩东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侯丽洁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侯丽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侯丽洁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孟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