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殿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临泉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艳萍,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孟州市。
被告:徐正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孟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殿利与被告徐峰、徐正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殿利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徐峰、徐正路银行存款222,558.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22,558.50元的财产。为此,原告王殿利以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徐峰、徐正路银行存款222,558.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22,558.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