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罗城县东门镇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覃某,负责人。

被执行人许八利,男,****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陈妮,女,****年**月**日出生,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城县支行申请执行许八利、潘陈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22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25执755号,后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9日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立案号:(2021)桂1225执恢107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期满,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393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1355元。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八利名下有桂M×××××天籁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处分给申请人领取。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八利、潘陈妮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车辆登记记录和房地产登记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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