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刘建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案外人:马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川市人,住址同上。系刘建红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余延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茂垠、汪邓琳,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同馨花园2栋一层自-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国,该公司汉川项目部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地址: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涵闸河以北、汉云路以东。 负责人:王凌峰。 第三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喻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延安与被申请人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汉川项目部、第三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实施中,于2020年6月19日查封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川市汉云路以东、涵闸河路以北的汉川雍豪府项目54套房产。案外人刘建红、马荣华不服本院查封上述房产中的7栋103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中,余延安与武汉波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同意用其它同类未销售的房产(商铺)置换案外人异议的查封房产。案外人刘建红、马荣华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建红、马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刘建红、马荣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朱艳华 审判员 柳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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