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小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羽,系贵州法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黄小长与被告张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小荣无法联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21年7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黄小长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充缴纳案件受理费838元,但原告黄小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小长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黄小长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黄小长负担退还原告黄小长419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殷 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 义 书 记 员 齐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