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执行人:屠益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郑金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屠益卿、郑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屠益卿、郑金芳应偿还王强借款1784448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116000元、案件受理费2653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3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并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现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开展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屠益卿、郑金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27926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