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家家悦**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香、丛天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王馨敏,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乳山市万通手,住所地乳山市山市。

经营者:马菲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乳山市,现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引发本次火灾的线路归属以及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8元、上诉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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