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商业街(家家悦**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香、丛天元,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王馨敏,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乳山市万通手,住所地乳山市山市。
经营者:马菲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乳山市,现住乳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引发本次火灾的线路归属以及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威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8元、上诉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