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吴园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丹与被执行人吴园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园园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丹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4690.3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77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苏0505执2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