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惠农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中朱尹村后。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祥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市诚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王家铁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7)鲁078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众惠农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诚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12783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4月7日、4月24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19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5、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鲁078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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