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有良,男,****年**月**日出生,住龙游县。
被执行人:汪海标,男,****年**月**日出生,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有良与汪海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09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执行费213.5元,受理费161.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汪海标名下所有的农村宅基地,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调解书载明的地址联系、查找了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作出给予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781执3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