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港市云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财富中心1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福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翠凤,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港市云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公司)因与广西贵港市祥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68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云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指令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云上公司的母公司贵港市八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通过参与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的开发权。八方公司与云上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贵港市房改办签订了项目合同书并交纳了相关保证金等,之后,八方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7月9日,贵港市发改委批复同意将案涉项目业主由八方公司变更为云上公司。因此,是土地管理部门一直未将案涉土地

一审法院查明

交付给云上公司建设,也未按约定将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云上公司,云上公司对此并不存在过错。祥安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占有并使用云上公司享有的案涉土地,严重侵害了云上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实属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云上公司以祥安公司侵占其享有的案涉土地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祥安公司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但云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土地的权利人。因此,一审法院结合到案证据,认定云上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云上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云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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