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
被告:李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