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92号。
负责人:战旭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毕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李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与被执行人毕宏艳、李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71执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毕宏艳、李长龙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