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敦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猛,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聂敏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敏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湖南欣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小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何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