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隋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魏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济南瑞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5088号院内A-04室。
法定代表人:隋亮。
被申请人:山东瑞昕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西路与丰齐路交界处山东济西二手车交易市场A06场地。
法定代表人:隋亮。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隋亮、魏红梅、济南瑞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山东瑞昕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隋亮、魏红梅、济南瑞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山东瑞昕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9251.5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