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培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培武与被执行人牛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牛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林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林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25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元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