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67-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根,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帆,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川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东路58号第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被执行人:张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特运输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34,9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907.02元(以434,915.2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74.58元,案件受理费3,9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川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6,908.8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弘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6,908.8元。如上述财产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划拨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