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丽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342省道南侧、碑廓镇和平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8176088J。
法定代表人:罗松,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丽原与被执行人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开发区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存款,冻结金额17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开发区支行开立的xxx账户存款银行存款170000元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23。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