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李凤英与被执行人朱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特7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建平、李凤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磊应付案款282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41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50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4137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3126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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