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达娃次仁,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系西藏工布江达县人,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晋巴,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系西藏日喀则市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达娃次仁诉被告晋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达娃次仁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娃次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达娃次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达娃次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玛央宗 审 判 员 次  拉 人民陪审员 索朗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索朗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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