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怡,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驻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8195X9。
法定代表人:李军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第三人:郑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港神驰生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玉珍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中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黄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暂计3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起,案外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的三项工程后,将三项工程转包给了第三人郑中华。现工程均已施工完毕,第三人郑中华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等债权享有实际权利。郑中华因工程施工垫资款项等尚欠黄玉珍款项3140000元,已由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3民初217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21年1月25日,郑中华将该三项工程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工程款余额债权全部转让给黄玉珍并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现原告向被告依法主张债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已订立仲裁条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黄玉珍依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黄玉珍诉称,第三人郑中华系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黄玉珍系受让第三人郑中华在建设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成为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规定,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可向黄玉珍主张其基于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即黄玉珍应受合同约束,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应及于黄玉珍,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玉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2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黄玉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