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赵碧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赵碧峰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刑初14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人赵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赵碧峰退赔被害人徐某1现金96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50元及“华为”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徐某2现金人民币500元及“小米”手机1部;退赔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370元;继续向被告人赵碧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告人赵碧峰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4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938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3410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479的账户以及微信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6日。本院冻结上述账号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赵碧峰存款220元,已退赔被害人李某。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碧峰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3月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赵碧峰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7938元,罚金未执行到位,退赔已执行到位220元,没收违法所得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进账单等执行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缴纳并履行退赔义务,但缴纳罚金、没收财产和退赔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