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非,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8368360元,逾期违约金852883.9元、案件受理费76349元、执行费73506元,共计9371098.9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5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贺常青 审判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