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孟某某(案外人),女,汉族,无职业,****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申请人):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某某,女,汉族,无职业,****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第三人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