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李某某于2021年6与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爱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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